宁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宁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期实现全县整体脱贫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号)和《宁城县脱贫攻坚精准施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党发〔2017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方面的所有资金,整合的具体范围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宁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即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整合资金推进工作。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对整合资金工作进行全面协调,并对项目进行审批及效能评价。

第二章 整合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镇乡街的责任。

第五条 整合资金规模以相关部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为准。具体整合资金额度和实施的项目按上级相关规定在半年和年终进行调整。

第六条 明确建设内容。以脱贫规划为依据,以实现脱贫为目标,结合脱贫工作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突出项目支撑可持续发展效果。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立项须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脱贫规划;

()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合当地实际,遵循市场规律及要求,保证资金安全,发挥资金的应有乃至最大效益;

()公益类项目必须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具有广泛的群众认可度和较高的群众参与度,贫困户受益率不低于30%

()对于用整合资金发展的到户项目,立项时要尊重贫困户意愿,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保证贫困群体如期脱贫,同时注重保护当地的生态和自然环境,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镇乡街要以“脱贫摘帽”统领整合资金全局,明确整合资金目的,突出整合资金成效,按照脱贫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脱贫项目。项目在镇村两级和驻村工作队指导的基础上,逐户征求贫困户项目意愿并由贫困户签字确认后确定项目,对贫困户项目意愿或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后确定项目,由驻村工作队与村委会整理编制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提交村“三委班子”例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扶贫办。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对各镇乡街上报项目进行复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各镇乡街实施。

 第九条 对于县直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要依据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报上级批复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由镇乡街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驻村工作队和村“三委班子”全程负责,帮扶责任人协助配合,项目户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直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要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按照“主管和实施共同负责”的原则,县直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街要作好项目的全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并按项目管理要求履行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程序,并进一步加强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先建后补类项目、群众自建项目和群众筹资筹劳项目,由镇乡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由镇乡街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实施。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一卡通”发放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款制度,对于已履行相关手续且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可以先预拨款40%左右的工程款,剩余资金按进度拨付。资金拨付由各镇乡街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同时填写《宁城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审批单》(见附件),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支出在各镇乡街列支,对项目有明确要求由县直部门报账列支的,按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仍未实施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抽回资金,列入下年整合范围。

第十七条 所有工程建设类项目,一律留取项目资金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拨付保证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出现资金结余,由县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列入下年整合范围。

第十九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农便函(20172号文件,统筹整合资金调整了资金用途,财政决算和功能科目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详细记录调整情况,相应做好财政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以及实施过程,都要由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使用、管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项目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停拨项目资金等处罚,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扶贫、审计和项目主管等部门,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镇乡街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完成程度;

()资金管理及其使用成效;

()脱贫任务完成程度;

()贫困户增收程度;

()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对县直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整合情况进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县直部门领导干部的年度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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