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农牧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县种植业、畜牧业、农牧业机械化、乡镇企业等农牧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拟订宁城县有关政策和规章;健全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农村耕地使用流转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五)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升级;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畜牧业优化区域布局,指导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负责奶业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生产预警监测及防灾减灾工作。

(六)拟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承担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审核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及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组织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研究拟订宁城县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有关政策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承担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工作,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宁城县农牧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牧业重大专项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牧业新品种保护。

(十三)组织指导农牧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承担专业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等农村实用人才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指导农牧业用地、草原宜农宜牧滩涂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牧业生态建设规划、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村节能减排,承担农牧业污染源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发展。  

(十六)负责制定全县农牧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引导农牧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制定农牧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年度农牧业机械作业任务的落实;监督落实大中型农牧业机械更新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承担研究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对全县各项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报账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扶贫项目的筛选、确定、申报、审批、下达工作;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二十)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职责,组织拟订、调整全县革命老区村的数量、范围,负责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二十一)承担组织、指导全县扶贫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认证和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负责对口扶贫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宣传、监测、信息与统计工作。

(二十三)承担组织制订全县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职责。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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