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事务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全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等有关工作;负责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宁城县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和破坏活动。

(八)研究县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负责组织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港澳台的宗教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制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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